秦岭专题子目录1 - 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 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历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汲取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规建别墅问题的教训,把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

2. 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完善管理制度;突出重点区域,彻底消除危害野生动物安全隐患;严查流通环节,彻底斩断非法交易链条;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打防管控”并举,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

3. 专项整治活动的时间和区域是什么?

答: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从2019年2月20日开始到2019年12月31日结束。坚持以涉秦岭7个区县、开发区为重点,面上要铺开并覆盖全市的原则,其它区县、开发区打击整治野生动植物非法经营活动也要同步展开,要广泛发动,认真排查,打出声势,取得实效。

4. 专项整治活动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答:严查严打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犯罪;严查严打非法捕捞、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严查严打非法贩运野生动植物犯罪;严查严打非法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犯罪;严打严控非法制造传播野生濒危动植物负面舆情;严查严惩破坏林草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破坏野生动

5. 专项整治活动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6. 专项整治活动检查摸排的重点是什么?

答:以涉秦岭7个区县、开发区为重点,迅速对全市范围内自然保护区、农家乐、饭店、酒店、集贸市场、花鸟市场、宠物市场、古玩市场、药材市场、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它经营野生动植物场所。

7.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8.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9.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答: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自然界是由许多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的。有一种植物消失了,以这种植物为食的昆虫就会消失;某种昆虫没有了,捕食这种昆虫的鸟类将会饿死;鸟类的死亡又会对其他动物产生影响,这也是食物链造成的。所以,大规模野生动物毁灭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严重后果。

10. 什么是野生动物?什么是野生动物制品?

答:主要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11. 保护野生动物有哪些级别?

答: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2. 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哪些?

答: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13. 什么是濒危野生动物?

答: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在其整个分布区或分布区的主要部分中处于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已经减少到勉强可以繁殖后代的地步,其地理分布狭窄,仅仅存在于典型地方或出现在有限的、脆弱的环境中。如果不利于其生长和繁殖的因素继续存在或发生,便会很快灭绝。

14. 陕西省分布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有哪些?

答:16种:金丝猴、大熊猫、云豹、豹、虎、羚牛、白鹳、黑鹳、朱鹮、金雕、白肩雕、大鸨、褐马鸡、遗鸥、丹顶鹤、林麝。

15. 陕西省分布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哪些?

答:65种:猕猴、豺、黑熊、小熊猫、石貂、黄喉貂、*水獭、大灵猫、小灵猫、猞猁、金猫、荒漠猫、林麝、黄羊、鬣羚、斑羚、斑嘴鹈鹕、白琵鹭、大天鹅、小天鹅、鴛鸯、蜂鹰、赤腹鹰、雀鹰、松雀鹰、苍鹰、普通鵟、大鵟、毛脚鵟、灰脸鵟鹰、秃鹫、白尾鹞、鳶、短趾雕、猎隼、燕隼、红脚隼、红隼

16. 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哪些?

答:52种:狼、赤狐、沙狐、貉、豹猫、猪獾、狗獾、鼬獾、花面狸、小麂、毛冠鹿、狍、苍鹭、草鹭、大白鹭、中白鹭、夜鹭、豆雁、斑头雁、赤麻鸭、翘鼻麻鸭、斑嘴鸭、绿头鸭、赤嘴潜鸭、斑头秋沙鸭、彩鹬、红翅凤头鹃、画眉、红嘴相思鸟、三趾鸦雀、酒红朱雀、白眉朱雀、赤胸灰雀、蓝鹀、黄喉

17. 西安市分布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有哪些?

答:10种:金丝猴、大熊猫、豹、扭角羚、黑鹳、金雕、白肩雕、大鸨、林麝、白鹳。

18. 西安市分布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哪些?

答:48种:黑熊、黄喉貂、豺、*水獭、小熊猫、金猫、鬣羚、斑羚、白琵鹭、大天鹅、小天鹅、鸳鸯、赤腹鹰、鳶、雀鹰、松雀鹰、苍鹰、普通鵟、大鵟、毛脚鵟、秃鹫、白尾鹞、猎隼、燕隼、红脚隼、红隼、血雉、红腹角雉、勺鸡、白冠长尾雉、红腹锦鸡、灰鹤、蓑羽鹤、鹰鸮、红翅绿鸠、红角鸮

19. 人工繁育、经营利用野生动物需办理哪些证件?

答: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0.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开展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调查;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调查;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调查;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情况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2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人毁物怎么处理?

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人身、财物损伤,由省、市、区县财政按比例予以补偿。

23.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哪些要求?

答: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哪些要求?

答: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25.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有哪些规定?

答: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

26.将野生动物(我国物种)放生至野外环境,有哪些规定?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7.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是否可以放归野外环境?

答:不可以。如果将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28.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有哪些要求?

答: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9.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作为的,将受到哪些处理?

答: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30.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哪些情况下,可野外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答:因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因

32.野外猎捕野生动物,需要办理那些证件?

答: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33.哪些情况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答: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34.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有哪些?

答: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35.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是指哪些区域?

答:全省境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36.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是指哪个区域的哪个时段?

答: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37.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置办法按照什么法律法规执行?

答: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法规执行。

38.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39.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违法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1.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3.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有哪些原则?

答: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8.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立条件?

答: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49.林业主管部门成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后,应该公布哪些信息?

答: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50.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有哪些?

答: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经简单治疗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

51.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野生动物时应当进行登记,记明移送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接收时间等事项,并向移送人出具接收凭证。

52.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建档内容有哪些?

答: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档案,记录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将处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全过程予以记录,制作书面记录材料;必要时,还应当制作全过程音视频记录。

53.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上报的程序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54.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部门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区域内迷途、伤病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5.对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有何奖励?

答: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56.人工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人工养殖野生动物需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57.什么是人工驯养繁殖活动?

答:人工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58.具备哪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

答: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59.不予批准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有哪些?

答:野生动物资源不清;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60.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除国家规定的老虎等十种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逐级报省林业局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批;驯养繁殖省重点及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61.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62.出售、利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获得哪些部门批准?

答:出售、利用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需经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出售、利用人工繁育的省重点及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63.什么情况下可注销《人工繁育许可证》?

答:超出《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人工繁育许可证》的;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后在1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6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怎样处罚?

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5.非法狩猎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66. 使用不法猎捕工具进行狩猎怎样处罚?

答: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构成放火罪、决

67.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会受到何种刑罚?

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8.非法狩猎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

69.在秦岭范围内禁止哪些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答:禁止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禁止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禁止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禁止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禁止擅自引入或

70.野外发现伤病、迷途、受困野生动物怎么处理?

答: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

71.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72.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来源合法;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73.保护野生动物节日知多少?

答:每年3月3日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4月11日为“陕西省爱鸟节”;9月为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月”。

74.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规划,组织调查野生动物资源,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拯救、管理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依法管理野生动物的猎捕、狩猎、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检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

75.走私珍贵陆生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6.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7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78.什么是陆生野生动物疫源?

答:陆生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79.什么是陆生野生动物疫病?

答: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80.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怎么办?

答:发现野生动物疑似因疫病引起异常情况,不接触、不捡拾,要立即向辖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81.“秦岭六宝”指的是哪些动物?

答:大熊猫、金丝猴、朱鹮、羚牛、金钱豹、林麝。

82.市民观鸟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保持适当观赏距离;不追逐,不驱赶,不引诱,不干扰鸟儿正常生活;发现鸟儿进行筑巢或育雏时,只可远观,不可接近;绝不可采集鸟蛋和捕捉野鸟;不轻易告诉他人珍稀鸟类的繁殖地和取食地;将垃圾随身带走,不破坏鸟儿栖息地的环境。

83.什么是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答: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列入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稀、濒危植物。

84.西安市自然分布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有哪几种?

答:据统计,西安市分布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2种,分别是:红豆杉、独叶草。

85.西安市自然分布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有哪几种?

答:据统计,西安市分布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8种,分别是:秦岭冷杉、太白红杉,大果青扦、连香树、水青树,野大豆、翅果油树,水曲柳。

86.西安市自然分布的省重点保护植物有哪几种?

答:据统计,西安市分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20种,分别是:中麻黄、假百合、延龄草、庙台槭、马蹄香、秦岭藤、粗糠树、秦岭党参、星叶草、小丛红景天、甘遂、穗状狐尾藻、秦岭黄芪、羽叶丁香、翼蓼、太白乌头、秦岭米面翁、秦岭岩白菜、漏斗泡囊草、假繁缕。

87.保护野生植物与我有关吗?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的义务,对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即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88.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几个级别?

答: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又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

89.可以随意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吗?

答: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90.可以随意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吗?

答: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取得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限额制度。

9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可以进行买卖吗?

答: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92.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如何进行审批?

答: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售或者收购的野生植物种类、数量、来源、用途等;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送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野

9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可以出口吗?

答: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

94.可以随意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吗?

答: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持有采集证或者收购审批手续;运输、携带人工培育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供购买证明;木材检查站应当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运输检查,对非法采集、运输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有权暂扣,并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所在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95.外国人可以在我省从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相关事宜吗?

答:禁止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6.未按规定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怎么处罚?

答: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所采集的野生植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

97.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怎么处罚?

答:非法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出售、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98.外国人非法在我省从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相关事宜的,如何处罚?

答: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采集、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9.非法从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相关事宜,会触犯到刑法吗?

答: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可定性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100.对不认真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什么惩罚措施?

答: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